《民法典》最新規定,在“租賃”方面也有不少法條,那麼關于房屋租賃,是如何規定的呢?
“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雖然《民法典》對租賃合同内容條款作出規定,但實踐中,每年因為房屋租賃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非常多。
為了維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規範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從《民法典》新規定來看,拟寫租賃合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3.租賃期限屆滿,租房人享有優先租賃權。
4.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提出異議,時間僅為6個月。
5.房屋權屬有争議或被查封,可以退租。
6.房屋出售,近親屬的購買權優先于租房人。
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合同條款參照民法典的規定訂立且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認定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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