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異議申請書;
2、明确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标初步審定公告的複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商标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标代理委托書。
【法律依據】
根據《商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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