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分為外購和自行研發兩類,不同情況處理方式不同:
1、外購的專利技術,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産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産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無形資産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專業服務費用、測試無形資産是否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的費用等,但不包括為引入新産品進行宣傳發生的廣告費、管理費用及其他間接費用,也不包括在無形資産已經達到預定用途以後發生的費用;
2、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産,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産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産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将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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