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十條,對于不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有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但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第一、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二、無從重量刑要素的;
第三、犯罪行為産生的損失已經挽回,或者積極有效搶救被害人員和受損失的物資的;
第四、認罪态度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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