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章子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
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縣,自治縣、旗、市、區,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橫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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