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兩車損失嚴重,無法行駛,需拖車去修,這種情況拖車費屬于施救費,保險公司需賠,一般按當地物價局的拖車費标準賠。如果說兩車損失輕微,不影響正常行駛,僅因為當事人現場對責任争議或其他原因,導緻交警強制拖車,這種屬于行政拖車費,一般會全責方負責,但保險公司不需要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産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複,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産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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