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就假離婚形式來看主要包括了兩種情形,即欺詐離婚和通謀離婚。
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說,隻要夫妻雙方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了離婚證或拿到了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就意味着雙方的婚姻關系宣告結束。嚴格來說并不存在什麼假離婚的情況,除非雙方并沒有真正的辦理離婚手續。而且一經離婚,基于夫妻關系所産生的權利義務便随之消失,這是不可逆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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