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常住人口證明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常住人口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産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住宿證明等。
3、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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