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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袋所有縫處都要蓋章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8-16 03:42:33

投标文件袋所有縫處都要蓋章嗎?投标文件的編制  投标文件的編制包括兩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的編制要求,投标文件的裝訂和遞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投标文件袋所有縫處都要蓋章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投标文件袋所有縫處都要蓋章嗎(投标文件的裝訂)1

投标文件袋所有縫處都要蓋章嗎

投标文件的編制

  投标文件的編制包括兩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的編制要求,投标文件的裝訂和遞交。

  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确響應。例如招标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必須響應,否則将導緻投标無效。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還包括投标文件應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格式編寫。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規定“除可填報項目外,對招标文件規定格式的任何修改将被視為非實質性響應投标,在評标時将其視為無效投标”,提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避免投标人任意修改招标文件規定的格式,減免其應當承擔的義務。

  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例如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弄虛作假等。

  ② 投标文件的裝訂、遞交,包括投标文件的裝訂、簽署、密封、遞交。

  A. 裝訂、打印、包裝要求。

  例如,要求使用不褪色的材料書寫或打印,采用不可拆裝的膠訂方式裝訂,不得采用活頁形式以及投标文件副本數量等。包裝要求還包括對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包裝、封條規定,例如,有的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要分别密封包裝,包裝袋封口處簽字蓋章。

  B. 簽署要求。

  一般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投标文件應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但在實踐中注意投标人的投标主體,投标人的投标主體為法人的,可以按上述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主體不是法人的,例如其他組織的,應由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投标文件應附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簽字

  簽署要求還包括投标人對投标文件的塗改、行間插字或删除等修改以及簽署位置的要求,例如,要求在改動之處按簽字或蓋章規定确認,逐頁小簽或在實質性要求響應頁簽字等。有的允許使用簽字人的人名章。總之,招标文件的簽署要求規定應明确,且符合常理。

  C. 蓋章要求。

  招标文件應明确規定蓋章要求。一般規定投标文件蓋投标人單位公章,有時也允許蓋符合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人專用章。允許蓋符合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人專用章的,應要求投标人出具專門授權書。蓋章要求還包括對蓋章位置以及證明材料的要求,例如營業執照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文件上加蓋投标人單位公章。

  D. 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的目的是防止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時間前被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前拆封,導緻投标文件内容洩密。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關于“投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達投标地點”“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的規定,招标文件關于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屬實質性要求。由于法律法規對投标文件密封的目的不明确,實踐中,招标文件對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過于繁瑣、刻闆,追求形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接收投标文件時又不認真履行密封檢查義務,時而引發争議。

  E. 标志要求。

  标志是指投标文件外包裝上的用于識别投标人的标記。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包括投标人名稱、地址、投标标的(标段或标包)以及投标截止時間前不得開啟提示等内容,主要用于識别投标人名稱、投标标的,提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妥善保管,以及發生需退回投标文件情形時便于退回等内容。有的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規定為實質性要求。

  F. 遞交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送達投标地點。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标人少于三個的,招标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應當拒收。拒收逾期送達的投标文件是法律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如實記載投标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簽收回執。

  G. 補充、修改或者撤回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權利。投标截止時間後,除《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必要澄清、說明”情形外,投标人不得補充、修改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銷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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