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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有毒有害氣體超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8-21 17:55:10

污水有毒有害氣體超标?一、案情簡介被告人格某甲為河北達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仁公司)負責生産的廠長,被告人格某乙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達仁公司主要生産、銷售氧化鉻綠公司位于石家莊市柳林屯鄉故意村村南公司手續合法,有環保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污水有毒有害氣體超标?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污水有毒有害氣體超标(化工公司重金屬嚴重超标的污水外洩)1

污水有毒有害氣體超标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格某甲為河北達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仁公司)負責生産的廠長,被告人格某乙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達仁公司主要生産、銷售氧化鉻綠。公司位于石家莊市柳林屯鄉故意村村南。公司手續合法,有環保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

達仁公司在公司廠房東側修建了一個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底部用水泥澆築,在地下鋪設管道,下雨後屋頂及廠區含有氧化鉻綠成分的雨水被收集後通過管道流到雨水收集池裡,将雨水裡的氧化鉻綠沉澱。2014年10月31日經石家莊市環境監測中心從達仁公司總排水口管道(收集雨水的管道)破裂處進行水質采樣,監測結果為水樣中總鉻為27.9mg/L,六價鉻24.2mg/L(按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定總鉻的排放标準值為1.60mg/L,六價鉻為0.604mg/L),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對該監測數據予以認可,總鉻及六價鉻排放量嚴重超标。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格某甲因涉嫌污染環境罪,經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決定,被該局取保候審。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格某乙因涉嫌犯有污染環境罪被石家莊市新華分局刑事拘留;12月8日被石家莊市新華分局逮捕, 1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污染環境罪辯護律師

二、争議焦點

石家莊市栾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以來,達仁公司将含有化學成分“氧化鉻綠”的雨水通過地下管道排到了公司東側的大坑内,經取水樣檢測,重金屬鉻嚴重超标。被告人格某甲作為主管該廠生産的管理者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格某乙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負有主管責任。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犯污染環境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格某甲辯稱起訴書指控的部分内容不屬實,排水管道不存在管道破裂問題,雨季有專人檢查,公司的生産工藝也不産生廢水。被告人格某乙辯稱沒有故意排放,是管道破裂了。收集到的雨水沒有流到雨水收集池,公司不生産廢水,也不需要水。

辯護人辯稱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公訴機關庭審時未能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犯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故意。且雨水收集池是應政府要求而建造的,并不是企業為了偷排偷放而建造的自身行為。此外,雖檢測到的污染物所含重金屬超标,但從現場照片能看到破裂的管道周邊植被依然茂盛,可見污染情況絕未達到嚴重的程度。綜上,被告人所在企業因管道破裂造成含重金屬超标的污染物流失到外面,雖會給環境造成污染,但此行為應由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而絕非刑事處罰。

三、處理意見

石家莊市栾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所在的工廠證照齊全,工廠生産時産生廢水,而且按裝管道收集雨水是按照環保部門要求所為,管道上有掩蓋物,導緻管道破裂未能被及時發現,且現場照片證實管道破裂處植被未被破壞,雖然有含重金屬鉻嚴重超标的污水外洩,但不是出于二被告人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屬意外事件,不應按犯罪對待。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無罪。

四、案件評析

污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屬于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一部分。污染環境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根據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3款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镉、鉻、砷、铊、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本案當中,達仁公司排水管道檢測水樣總鉻27.90mg/L,六價鉻24.20mg/L,而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定總鉻的排放标準值為1.60mg/L,六價鉻為0.604mg/L,含鉻污染物遠超國家排放标準的三倍以上,因此從客觀方面來看,達仁公司的排放的污染物已經達到了刑法污染環境罪中“嚴重污染環境”的标準。

在客觀方面達仁公司排放的污染物雖已經達到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标準,但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要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還需要行為人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或過失。而關于污染環境罪主觀要件的争議由來已久,司法實踐當中,不同的審判機關對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也認定不一,目前主要存在的有過失說、故意說和複合說。

過失說認為污染環境罪是由原刑法中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而來,故罪過形式應該與其保持一緻為過失。故意說認為,刑法中明文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而污染環境罪當中并未明确規定過失可構成本罪,因此過失說缺乏法條上的文理根據,且将污染環境罪認定為過失犯罪會導緻大量污染環境的共同犯罪無法成立,因此污染環境罪應為故意犯罪。而複合說則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類似于刑法分則當中的洩露國家秘密罪,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洩露國家秘密都使用同一罪名定罪處罰。2020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依然沒有進一步的明确,但無論如何,要構成污染環境罪仍然需要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罪過形态。

而在本案當中,達仁公司屬于合法經營,并根據當地政府要求建立了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底部用水泥澆築,在地下鋪設管道,下雨後屋頂及廠區含有氧化鉻綠成分的雨水收集後通過管道流到雨水收集池裡。該管道可能是在工人倒垃圾時被砸壞,且未能及時發現導緻的污水外流。因此對于此處水樣重金屬超标的危害結果,二被告人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即當地水質受到污染系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屬于意外事件,應判定二被告人無罪。

雖然本案中二被告人由于主觀方面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而最終認定無罪,但關于污染環境罪主觀要件的争論仍在繼續。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後,與污染環境罪相關的新司法解釋也亟待出台。在我國加快構建生态文明體系,大力推進生态文明建設的今天,污染環境犯罪還需要從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方面繼續進行完善。

田帥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二部副主任,隻做刑事案件。辦理全國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衆多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緩刑、檢察院不起訴、不予批準逮捕、直接取保候審等案例。

馬雲騰:中央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正大中心17-2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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