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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制度(四)
稅款征收制度
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 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财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②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 扣繳稅款 。
2.與稅收保全關系:強制執行 不是稅收保全的 必然結果。
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 适用範圍:不僅可以适用于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4.其他:
(1)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2)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 滞納金必須 同時強制執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滞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滞納金采取 強制執行措施。
(3)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财産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5.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強制措施的範圍之内。
6.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二、欠稅清繳措施
1.限期繳稅時限
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15 日。
2.嚴格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
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集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
①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
②大額欠稅處分财産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在 5 萬元以上)
③擴大了阻止出境對象的範圍;
④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⑤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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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的有()。
A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凍結的存款以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為限
B采取稅收強制執行的措施時,被 執行人未繳納的滞納金必須同時執行
C稅收強制執行的适用範圍不僅限于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也包括扣繳義務人
D稅收保全措施的适用範圍不僅限于 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也包括扣繳義務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稅收保全措施的适用範圍僅限于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稅收強制執行的适用範圍是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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