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獨資公司的基本概念
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節對國有獨資公司做出明确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
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隻有一個——國家。
目前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有:
中國黃金集團完成改制,更名為“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正式更名為“哈爾濱電氣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中車:控股股東中車集團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改制後中車集團名稱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的基本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财産屬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産和經營單位。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财産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例如原來的央企、國企。
國企改革
三、國有獨資公司與過去的國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不同點
(一)法律依據不同:由遵循《企業法》變為遵循《公司法》
國有獨資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冊,公司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分離,權責明晰。
公司法
(二)管理體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隸屬關系變為注重以資産為紐帶的産權關系
全民所有制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于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并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系;
國有獨資公司是以十六屆三中全會制定的“歸屬清晰、權責明确、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資産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産權管理體系。
人事任免
(三)治理結構不同:由 “老三會”變更為有機結合“老三會”的“新三會”
全民所有制企業治理結構中的“老三會”是指黨委會、工會、職代會,現代治理結構的“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新三會”是公司制企業治理機構的主體框架,在創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必須堅持的;“老三會”是傳統企業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國政治制度在國民經濟基層單位的具體體現,在公司制企業治理過程中也不可廢棄,應有機結合。
新三會
(四)管理者角色不同:由負責人變為執行者
全民所有制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産經營中處于中心地位。
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系(委托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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