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險沒買不計免賠,出了交通事故保險怎麼賠?
範某榮與沙某榮、泰州市通順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保險公司雖然在格式保險合同中對相關免責條款作了加粗加黑處理,但加黑加粗部分在整個合同篇幅中占據近一半的比例,且字體大小與普通條款一緻,能否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了提示義務?
案件索引
一審: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2016)蘇0621民初5432号
二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6民終187号
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再369号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5日,沙某榮駕駛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海安縣胡集農場商業銀行門前)路段,将車輛停在公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内;同時有範某榮親屬嚴某男駕駛電動自行車亦經過該路段由東向西行駛。沙某榮在推開轎車左側車門的過程中與嚴某男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緻使嚴某男跌倒受重傷,後經治療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沙某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嚴某男無責任。
沙某榮駕駛小型轎車在人保财險姜堰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案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九條載明:“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内,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内。
2016年4月11日,通順公司(甲方)與沙某榮(乙方)簽訂出租汽車租賃經營合同一份,合同第四條載明:“甲方的責任和義務:1、在乙方租賃期内,甲方負責投保法定的交通強制保險“交強險”、車損險和5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以及承運人責任險(雙方以租賃期限第一年繳納保費為依據,增加保費部分由乙方承擔。從2014年起,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調整為100萬元,承擔保費930元,在車輛年審時提前20天繳清)。事故理賠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執行,明确賠償數額超過保險理賠部分的差額由乙方自行承擔。”
受害人嚴某男生于1955年10月14日,與範某榮系夫妻關系。嚴某男父親嚴某太、母親朱某英、女兒崔某梅均已去世。
範某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91246.85元。
商業險沒買不計免賠,出了交通事故保險怎麼賠?
法院裁判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通順公司購買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是否應當免賠20%問題。人保财險姜堰公司提供該肇事車輛投保單,通順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簽章,日期未填寫,該投保人聲明内容以加黑印刷:“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别約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願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寫的内容均屬實。”案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九條載明:“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内,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另提供(1)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2016)蘇1204民初1326号及(2016)蘇1204民初881号兩份判決書,證明因未投保不計免賠,法院按照條款約定扣除免賠率的事實;(2)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三套,證明通順公司曾經向保險公司索賠,因其投保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在理賠時保險公司扣除免賠率。證明通順公司對未投保不計免賠險需要扣除免賠額是明知的。索賠材料中,隻有索賠申請中通順公司在被保險人處簽章,其餘材料均沒有通順公司簽章。範某榮質證認為:對人保姜堰支公司所提交的證據由法庭進行審核。沙某榮質證認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整個泰州地區的所有出租車,均無不計免賠。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姜堰區人民法院和海安縣人民法院也沒有直接的領導關系,是否适用姜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請求法院依法審查。出租車作為保險公司的投保大戶,平常的理賠是在所難免的。按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應該扣除非醫保,但理賠時保險公司是要扣除非醫保的,對于理賠時保險公司扣除的各項費用,出租車公司是不清楚的。通順公司質證認為:通順公司投保是按照正常的出租車公司投保的,通順公司沒有任何過錯。對于人保姜堰支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同沙某榮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義務。人保财險姜堰公司提交的投保聲明上雖有投保人通順公司的簽章,但這并不能當然得出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已經履行提示義務的結論。對于提示義務的履行,仍需結合投保單和相關保險憑證上是否有明顯标識進行判斷。人保财險姜堰公司雖對案涉條款加黑印刷,但其字體與其他條款相同且字體較小,難以識别,不能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對于通順公司的理賠材料,通順公司隻在理賠申請書上簽字,具體的理賠項目系保險公司内部系統操作,人保财險姜堰支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理賠的各個分項均向投保人出示。綜上,在人保财險姜堰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履行過提示及明确說明義務。故對人保财險姜堰公司的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2016)蘇0621民初5432号民事判決: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賠償範某榮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内賠償範某榮各項損失共計770794.29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人保财險姜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案涉車輛商業險未附加投保不計免賠率險,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肇事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當扣除20%的免賠率;2、被上訴人沙某榮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刑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錯誤的。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通順公司購買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是否應當免賠20%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本案中,人保财險姜堰公司雖然在案涉保險合同中對相關免責條款作了加粗加黑處理,但加黑加粗部分在整個合同篇幅中占據近一半的比例,且字體大小與普通條款的一緻,不能起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作用。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投保人聲明處字體與其他條款相同且字體較小,亦不能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故本案中相關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2、沙某榮已經受到刑事處罰,對于被上訴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予支持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沙某榮已經受到刑事處罰,一審法院在此情形下仍認定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上,保險公司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餘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7)蘇06民終187号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賠償範某榮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賠償範某榮各項損失共計720794.29元。
二審判決作出後,人保财險姜堰公司不服,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改判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内免賠20%。理由如下:1、通順公司明知免賠率條款的存在,且非常清楚免賠率條款的内容和法律後果。通順公司作為專業的出租車公司,多年來為大量出租車連續投保商業三責險,均未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已出險多次,理賠中均涉及扣除相應免賠率。通順公司的關聯公司姜堰市通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有限公司連續多年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責險,且存在未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的情況。通順培訓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與通順公司完全相同,通順培訓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員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對案涉免賠率條款知曉,可以推定通順公司亦知曉該條款。因通順公司對案涉免賠率條款明确知曉,格式條款信息不對稱情形不存在,人保姜堰支公司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應當免除或大幅度降低。2、通順公司在案涉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簽章,投保人聲明的相關内容加黑印刷且案涉免賠率條款加黑加粗印刷,人保姜堰支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已經盡到了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3、通順公司作為專業的出租車公司明知不投保不計免賠險的後果,但為了降低自身的經營成本、少交保費,不投保不計免賠險。一、二審認定案涉免賠率條款無效,要求人保财險姜堰公司承擔不計免賠附加險的保險責任,違背了保險的基本精算基礎,鼓勵了通順公司的不誠信經營行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人保姜堰支公司對案涉事故應否在商業險範圍内免賠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确說明義務。”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确說明義務的除外。”案涉《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載明:“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内,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案涉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載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别約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願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寫的内容均屬實。”上述保險條款第九條免賠率條款及投保人聲明條款均加黑加粗印刷,且通順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加蓋了通順公司的印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保姜堰支公司對案涉免賠率條款已經盡到了明确說明義務,該免賠率條款合法有效。通順公司未為案涉車輛購買不計免賠附加險,駕駛人沙某榮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上述免賠率條款規定,人保姜堰支公司的免賠率為20%。故人保姜堰支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内免賠20%,即人保姜堰支公司應在商業險範圍内賠償範某榮因嚴某男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20794.29元*80%=576635.43元。通順公司與沙某榮簽訂的出租汽車租賃經營合同約定,事故理賠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執行,明确賠償數額超過保險理賠部分的差額由沙某榮自行承擔。沙某榮和範某榮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内的賠償款全部歸範某榮所有,無論法院的訴訟結果如何,範某榮均不再向沙某榮主張權利,沙某榮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費用,訴訟費用由範某榮承擔。根據上述約定,範某榮對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就案涉事故在商業險範圍内免賠的20%即144158.86元亦無權向沙某榮、通順公司主張,沙某榮、通順公司對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人保姜堰支公司關于其應在商業險範圍内免賠20%的再審請求成立。故作出(2020)蘇民再369号民事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賠償範某榮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賠償範某榮各項損失共計576635.43元。
商業險沒買不計免賠,出了交通事故保險怎麼賠?
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20年修正)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确說明義務。
2、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
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
絕對免賠率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确定,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主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主險的約定計算賠款後,扣減本特約條款約定的免賠。即:主險實際賠款=按主險約定計算的賠款×(1-絕對免賠率)
案例讨論:您認為人保财險姜堰公司雖然在格式保險合同中對相關免責條款作了加粗加黑處理,但加黑加粗部分在整個合同篇幅中占據近一半的比例,且字體大小與普通條款一緻,能否認定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已盡到了提示義務問題?通順公司購買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人保财險姜堰公司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是否應當免賠20%?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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