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沒交物業費,物業不允許你進小區或者讓你搬離該小區要怎麼辦#
該行為是明顯不對的,這是典型的妹仔大過主人家、保姆惡過豉頭婆,主客不分,把人進行管理、對物進行服務!一、物權受到法律保護。按照有關規定,業主對其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業主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侵犯。因此,任何組織或個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均沒有權力擅自阻撓業主正常進出小區,或要求業主搬離。二、物業管理活動本質是一種合同關系。按照規定,所謂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内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實際上就是一種合同關系,合同的相對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法律沒有授權、合同沒有依法約定的,均不得實施。因此,物業服務企業阻撓業主正常進出小區,或要求業主搬離的行為依法無據,并且可能涉及違約,甚至嚴重者可能存在涉黑涉惡的性質。如發現有相關情況,可依法向物業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投訴反映。三、依法交納有關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的義務。按照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義務,按時足額交納有關物業服務費用,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因此,業主亦應依法按時足額交納有關物業服務費用,畢竟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提供了有關物業管理和服務,作為對價也應足額受償。如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仍不支付的,可提起訴訟。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九百四十四條2.《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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