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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代理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8-29 0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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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代理案例(勞動仲裁案例學習)1

勞動仲裁代理案例

僅為個人學習筆記,如有不妥私信删除。

文書内容較長,想要快速了解相關知識可以下滑至學習筆記部分。

【文書内容】

原告:黃XX,女,1989年出生,漢族,住安吉縣。

被告: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縣。

法定代表人:許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X與被告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網絡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适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被告XX網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4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的工資補償10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罰金1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費400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終獎6000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勞動争議一案,原告不服安吉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浙安吉勞人仲案(2022)93号仲裁裁決書,理由如下:

仲裁委員會認定《勞動關系解除合同》簽訂時間系2022年3月12日,是在庭審後,加之被告對該解除合同予以否認,因此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緻使作出錯誤裁決。

首先,該《勞動關系解除合同》上并未記載有日期,原告雖是在開庭後提交,但該份證據對本案事實認定産生重大影響,提交時間不應該成為仲裁委員會不予采信的理由。

其次,該《勞動關系解除合同》上有被告的蓋章,被告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應該舉證證明該份合同非由其蓋章,其也未提出鑒定申請,在被告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在庭後提交有悖常理便不予采信違反法律規定。被告在與原告就解除勞動關系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以原告工作失誤單方面開除原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實際上,原告并未給被告造成任何損失,即便原告工作能力達不到被告的要求,被告也應該在履行加強培訓、更換工作崗位等義務後再解除勞動合同,即便是此種情況,也應該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現被告在雙方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勞動合同,還在此後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侮辱原告,于法無據,于理不合。綜上,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而訴訟。

XX網絡公司辯稱:

首先,被告方認為原告依據僞造證據提起訴訟,屬于妨害司法的行為。原告方提供的《勞動關系解除合同》雖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但并無法定代表人或其餘相關人員的簽字,并且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時擔任公司财務,該合同專用章系原告保管,原告完全有機會利用職務之便在空白A4紙上蓋章後将相關内容再予以填寫。

其次,被告方已在2022年3月11日的仲裁庭審中明确表示,原告方是自動辭職而非由被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經濟補償金4500元、代通知金9000元的仲裁請求不認可,當時原告仲裁即上述兩項仲裁請求。被告方在3月12日仲裁庭開庭以後與原告達成《勞動關系解除合同》明顯不符合常理,況且,該《勞動關系解除合同》也是在仲裁開庭後的第二天提出的,對此我方不予認可,我方認為該行為明顯不符合常理。最後,本案中,原告為自動離職,其訴請于法無據,在勞動仲裁案件中,被告方提供了原告與被告公司人事部經理趙XX間的微信聊天記錄,2021年10月13日,原告在未向被告提前30日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申請的情況下,臨時告知被告方要辭職并且拒絕配合被告方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所以原告系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其訴請的各項經濟補償金均無法律依據。綜上所述,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黃XX、XX網絡公司均提交的浙安吉勞人仲案(2022)93号仲裁裁決書,黃XX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EMS物流信息截取頁面、移動公司通話記錄、工資清單、打卡記錄,XX網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黃XX産品訂單詳情,上述證據當事人質證後對真實性均無異議,僅對部分證據的關聯性、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予以認定,證明目的能否實現在下文綜合論述。對于争議部分,評述如下:黃XX提交《勞動關系解除合同》,以證明其與XX網絡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後,雙方簽訂協議一份,XX網絡公司應補償其各項損失合計25500元;XX網絡公司質證不認可,XX網絡公司從未與黃XX簽署過該份合同,黃XX作為XX網絡公司的原财務人員,可随時獲得并使用該合同上加蓋的合同專用章,該合同簽署時間在黃XX已經自行離職後,存在僞造的可能。本院認為,該合同未有XX網絡公司經辦人員簽字,不符合證據的要件形式,且XX網絡公司對該份合同的真實性予以否認,本院對此不予認定。

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黃XX與XX網絡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黃XX自2021年7月12日開始在XX網絡公司處工作。2021年10月12日,XX網絡公司人事主管趙XX通過微信向黃XX詢問“今天怎麼沒來上班啊”,黃XX回複“不來了,把我的工資一起發給我”,後雙方協商補償問題無果緻糾紛成訟。另查,黃XX在XX網絡公司職務為出納,月基本工資3000元,2021年9月實發工資合計8472元。

2022年2月21日,黃XX向安吉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22年3月27日,安吉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黃XX的仲裁請求。黃XX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黃XX訴請要求XX網絡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4500元,但未提交證據證明XX網絡公司存在法律載明的需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具體情形。現黃XX此項訴請依據的《勞動關系解除合同》不符合證據的要件形式,且就合同具體内容而言:該合同簽訂時間已晚于黃XX離職時間五月餘,XX網絡公司在與黃XX勞動争議案件仲裁裁決期間又與其簽訂一份可能加重自身責任的合同,與常理不符。此份合同加蓋的“XX網絡公司合同專用章”通常情形下非用于公司的人事處理,且黃XX本人對于合同的簽訂過程語焉不詳、存在多處矛盾,故黃XX的第一項訴請已無證據支撐,理應予以駁回。此外,關于黃XX訴請的第二至五項,系其在本次訟争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黃XX提出上述訴訟請求系認為XX網絡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該請求權基礎與本案訟争的補償金間不存在關聯性,應當另行向安吉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經本院釋明,黃XX仍堅持在本案中予以提出,本院對此不予受理,該裁定内容已被本案判項吸收,為節約司法資源,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書。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号)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元(已預收、減半收取),由原告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上訴費應于上訴期滿後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學習筆記】

一、案例梳理

1、黃XX的訴求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2)代通知金(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3)返還罰金

(4)加班費

(5)年終獎

2、争議證據:黃XX提交的《勞動關系解除合同》

3、XX公司觀點

從未與黃XX簽訂過《勞動關系解除合同》,黃XX原為XX公司财務人員,可以随時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因此該證據存在僞造可能。

二、案例焦點

1、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黃XX訴請要求XX網絡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4500元,但未提交證據證明XX網絡公司存在法律載明的需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具體情形。

2、《勞動關系解除合同》為什麼未被采信

本院認為,該合同未有XX網絡公司經辦人員簽字,不符合證據的要件形式,且XX網絡公司對該份合同的真實性予以否認,本院對此不予認定。

(1)從合同具體内容角度來說

該合同簽訂時間已晚于黃XX離職時間五月餘,XX網絡公司在與黃XX勞動争議案件仲裁裁決期間又與其簽訂一份可能加重自身責任的合同,與常理不符。

(2)從合同簽訂來說

此份合同加蓋的“XX網絡公司合同專用章”通常情形下非用于公司的人事處理,且黃XX本人對于合同的簽訂過程語焉不詳、存在多處矛盾。

3、黃XX其他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關于黃XX訴請的第(2)至(5)項,系其在本次訟争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黃XX提出上述訴訟請求系認為XX網絡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該請求權基礎與本案訟争的補償金間不存在關聯性,應當另行向安吉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三、學習重點

民事訴訟中,法院采納證據的标準主要是:客觀性、合法性與關聯性

1、客觀性

客觀真實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1)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僞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僞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

(2)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證據在經過法庭質證後,法官沒有理由懷疑其為虛假,才可以認定其真實性。

2、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它是由這種證據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有兩種形式:

(1)直接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證據主體合法

(2)證據形式合法(如上述案例中黃XX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

(4)證據程序合法

文書内容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号:(2022)浙0523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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