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機關的幹部,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身份和标簽,比如,有的幹部是廳長,有的幹部是巡視員。有的幹部是主任科員,有的幹部是鎮長,有的幹部是調研員,有的幹部是處長。過去,一名公務員,如果身份是主任科員,就不可能是鎮長或鄉長。如果身份是縣長,就不可能是調研員。可是,現在的公務員機關,已經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有的公務員,既是處長又是調研員。
比如,小編上次參加一個活動,就聽到有人介紹坐在主席台上的一個公務員領導幹部的身份時,說他是“處長、一級調研員”。為什麼一名公務員,可以既是處長又是調研員呢?說起來都是因為最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職位職級并行規定》,為公務員開辟出了新的頭銜。
在這兩個法規中,非常有特色的一點,就是實行了一個新規定,叫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過去,一名公務員,要麼是領導幹部,要麼是非領導幹部,領導幹部的職務序列是鄉長、縣長、局長、廳長、省長等等,非領導幹部的序列是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過去,這兩條路都是單行線,不可能有人既擔任主任科員,又擔任副調研員。但是,在公務員法修訂之後,過去的非領導序列,變成了公務員職級,同時,明确一個公務員既可以有職務,又可以有職級,這才導緻了剛剛我們所說的這種現象的發生。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對公務員而言,意味着什麼呢?意味着一名公務員,即便是沒有辦法成為一名領導幹部,沒有辦法提拔升遷,也能夠通過職級晉升漲工資,使自己的待遇得到不斷的提高。按照公務員職位職級并行的相應規定,一般情況下,一名公務員,工作兩年考核合格,就有機會晉升一個職級,當然,前提是在單位職級的名額夠用的情況下。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對于基層公務員來說,是最實惠的。過去,鄉鎮公務員一般情況下,編制有二三十人,但隻有七八人能夠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公務員職級并行之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的60%的人都可能是主任科員,還有10%的人,有機會成為調研員,再加上一部分人本身是領導幹部,這就意味着,即便是在鄉鎮機關工作,70%~80%的公務員,都有機會通過職務或職級的提升,實現工資待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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