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網
【環球網記者 譚雅文】備受矚目的“跨境理财通”試點細則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5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共同起草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細則》共八章六十七條,明确了“跨境理财通”業務定義,以及内地銀行參與“跨境理财通”試點應滿足的具體要求。對“北向通”、“南向通”業務各自明确了辦理跨境理财業務涉及的合作關系建立及解除、賬戶開立、資金用途、資金劃轉等管理規範等。
根據《細則》,“跨境理财通”業務指粵港澳大灣區内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内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産品或理财産品。“跨境理财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彙入資金購買内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産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内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彙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産品。
哪些銀行可參與?
《細則》中規定,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的内地代銷銀行和内地合作銀行,需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9市注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同時還需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經驗。
此外,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已建立開展“跨境理财通”業務的内控制度、操作規程、賬戶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确保具備從事該業務及風險管理需要的專業人員,以及業務處理、會計核算、管理信息等系統的人力、物力資源;
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
具有資金跨境流動額度控制和确保資金閉環彙劃的技術條件,内地代銷銀行還需具備确保資金封閉管理的技術條件,能确保所代銷“北向通”投資産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要求。
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内部管理問題導緻的重大事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内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并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
哪些投資者可購買?
内地投資者購買時,要到内地合作銀行新開立或使用已有的一個人民币I類銀行賬戶作為“南向通”彙款戶,用于“南向通”資金彙劃。内地投資者隻能選擇一家内地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港澳銷售銀行辦理“南向通”業務。
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内地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粵港澳大灣區内地9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曆,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産月末餘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産月末餘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币。
港澳投資者購買時,要到内地代銷銀行新開立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個人人民币銀行賬戶,作為“北向通”投資戶,用于購買“北向通”投資産品。港澳投資者隻能選擇一家港澳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内地代銷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
開展“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應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相關要求。港澳投資者業務資格由港澳合作銀行進行核實。
可購買哪些投資産品?
“北向通”投資産品範圍包括:
(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銀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财公司)按照理财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并經發行人和内地代銷銀行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的非保本淨值化理财産品(現金管理類理财産品除外);
(二)經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銷銀行評定為“R1”至”“R3”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注意:額度限制
“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 “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總額度。目前,“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币,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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