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個職場人都要繳納社保,社保的繳納費用一般都是由公司和個人共同承擔。随着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越來越完善,社保已經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理論上說社保是國家規定要強制繳納的,似乎不存在要不要繳的問題,但是針對使用期的員工單位究竟該不該為其繳社保呢?
試用期幾乎是我們每個人職場人呢都會經曆的時期,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為一到三個月,考慮員工的穩定性一般試用期的工資低于轉正之後的工資但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80%。企業一般都不會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障金,由于試用期工資較低,員工個人一般對此也不會有太大的異議。但部位試用期員工繳納者會保障金,這究竟是約定俗成的一種默契,還是有相關法律條款作支撐呢?接下來我們就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來說明事業單位到底該不該給試用期員繳納社保費?又該如何交?
案例分析:
2017 年 7 月,小孫從高校畢業後進入上海的一家企業做會計工作工作。并在入職後雙方按照約定鑒定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一年,試用期 3個月,試用期工資4000。試用期滿後轉正工資為5000 元,并開始為小孫繳納社保。不久小孫有了一個更适合自己發展的工作機會,并且對方公司承諾在試用期就回小孫繳納社保。為此小孫感到收到了原公司的欺騙和壓榨,所以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要求該公司補償其試用期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障金。
關于試用期繳納社保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我國有明确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勞動法》第 72 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 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該條 的規定,可以确定隻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 3 條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内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并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 1 個月以上的試用期,試用期當然在“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因此,無論是根據 之前的《勞動法》還是根據《社會保險法》,試用期内用人單位都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可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當為員工繳納社保。因此該企業應當賠償小孫在試用期未繳納的相關費用。
試用期繳納社保應該以什麼為基準,該怎麼交?
根據以上的相關勞動法可知:隻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就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各自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但是這在期間有幾個争議就是社會保障金的基數問題。
根據滬勞保基發(2006)7 号文規定:“對于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收入确定月繳費基數。”小孫在該公司首月的全月工資收入是4000 元,所以企業應嚴格按照這個工資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然而,在現實的職場中,公司和個人為了減少在社保上的支出,一般公司會按照當地年度社會保險費下限為職工申報繳費基數。其實這種認知是不正确的,單位應如實申報。因為隻有當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 工資收入 60%的,才可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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