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什麼情形下可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自然資源部不動産登記中心 鐘京濤
答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将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内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标、拍賣或者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協議方式。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隻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2003年6月,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适用情形、程序作出了明确規定。2006年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對協議出讓的相關條件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确定的最低價。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産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下列情形下仍可采用協議方式出讓。一是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以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除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确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外,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二是以長期租賃方式提供各種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參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辦理。三是依據《全國冰雪場地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2年)》的規定,對非營利性的冰雪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及配套設施,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議方式供地。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文字編輯:劉超
新媒體編輯:趙志坤
初審:薛亮
審核:程秀娟
審簽:趙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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