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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8-21 03:13:22

工傷糾紛訴訟時效多長時間?工傷認定 – 勞動能力鑒定 – 是否争議(仲裁/訴訟) - 待遇賠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工傷糾紛訴訟時效多長時間?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工傷糾紛訴訟時效多長時間(工傷訴訟時效期限有多久)1

工傷糾紛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工傷認定 – 勞動能力鑒定 – 是否争議(仲裁/訴訟) - 待遇賠償

法律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工傷保險争議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将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認定工傷及勞動仲裁相關

依照法律規定工傷發生後應當在一年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而且這一年的期限無法中斷、中止。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是可以中斷、中止的,所以:

(1)隻要認定為工傷,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2)隻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隻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時效是中斷的,要重新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

1、 申請、鑒定工傷時效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 保留證據

如果無書面勞動合同,要另保留證據。如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金等的收條、出勤記錄等。

3、 複議前置

根據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如果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争議訴訟時效

職工因工受傷與用人單位所引起的糾紛,屬于勞動争議範疇,勞動争議案件都必須先要走仲裁前置程序,隻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起訴。而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若超過三年,雙方都不否認工傷事實,可主張時效中止,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1、 工傷後索賠途徑

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和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規獲得較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三年内,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

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斷事由包括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工傷事故發生三年後,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和人身損害賠償都已過時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内通過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則訴訟時效還可重新計算。

2、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超過一年時效法院會受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一定的時效,通常是一年。誤過仲裁時效隻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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