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4個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三期”( 孕期、産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懷孕4個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三期”( 孕期、産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1. 勞動合同和工資待遇
(1)女職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除非有嚴重違紀等可由用人單位立即單方解除的情形。
(2)女職工在“三期”中,其勞動合同到期的,該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三期”結束時終止。
(3)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
(4)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很多省市的地方規定,均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與本人實際工資的差額。以上海為例,其地方規定明确要求,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産假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産假工資标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5)醫療費用: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标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 工作時間
(1)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2)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休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部分地區有其他規定的,則需參考當地的規定
(6)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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