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從農村走出去的“能人”,他們通過高考、當兵以及打工等途徑,在城市安家落戶,就業生活,是個名副其實的“城裡人”。但是,另一面,他們的根還在故鄉,還在農村,父母健在的時候,他們是客人,逢年過節拖家帶口回家過年過節;當父母離世之後,他們又會成為故居的主人,因為繼承法(現為民法通則)賦予了他們對父母财産的繼承權,自然而然,他們又成為老房子的新主人。
隻是,歲月的風雨,往往将他們的故居變成了舊居,甚至是危房,于是,很多人想也不想就把房子給翻建了;可是,這原本是一件再平常普通的翻建行為,卻引來了一系列的麻煩,有的剛翻建好的房子甚至被推倒了造成了房财兩空。
這就引出另外一個話題,這就是為别人家的房子翻修得,你家的老宅就翻修不得呢?
其實,這裡面有個深層次的法律問題,它就是宅基地問題上。而這又恰恰是很多人忽略了的。也很容易理解,我家的房子,變成危房了,或者太小了要改造一下,這是人之常情,順理成章的。
可是,你可能忘記了你自己是誰了?你雖然從小就出生在老房子裡,長在老房子裡,現在你又是老房子的主人,可是,你已經不是這裡的人了。在我國還是城鄉二元社會的今天,你的戶口是非農,你也不是這個村集體的成員,對不起,你對你家的老宅隻有使用權,沒有翻修、翻建權。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宅基地”這個法律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村集體财産,而為了保護耕地不被侵占,防止亂占濫用耕地,在農村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其中的戶口是使用宅基地的基礎,你是非農戶口,對不起你沒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你通過繼承得來的房子實際分成兩部分,即房産和土地,其中房産屬于你父母,你可以完整繼承,也就是說對房子你擁有所有權,你可以處置;而宅基地是因為“地随房走”的緣故,登記到你的不動産權證裡,但那也隻是使用權。這個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它的期限就是等到你的房子滅失(坍塌,喪失了使用功能)。而到了這個時候,村集體就可以無條件收回宅基地,轉而交給他人使用。
這樣來看,假使你貿然地翻建自己的老房子,那麼就會面臨什麼樣的結果?一種是推倒拆除。這個可不一定是村委會的人來做,别指望熟人能通融。很大程度上是國土資源部門下發整改通知,限期拆除。自己不拆除可能就會被人直接推倒了。因為這個行為屬于違法占用土地的,必須糾正;還有一種是罰款。過去可能采用得比較多,現在,對于違法占用土地實行了剛性約束,估計也解決不了問題。因為,今年以來,随着國土資源部門對于農村亂占濫用耕地的大力度整治,很多過去以罰款為主的輕處理,都被重新處理一遍,實行了徹底整治。因此,如果已經翻建過了,那麼很難逃脫拆除的處理。準備翻建的,建議你最好把政策弄清楚了再動手也不遲。而我的最終建議依然是,不要翻建,做個維修維持着居住功能就可以了。
這個恐怕不用我說了,大家都知道。這裡面大約有這麼兩個途徑:
第一個途徑,要想在農村還保留老宅子,作為一種念想,那麼就要在父母健在的時候,以他們的名義進行翻建申報。這個是允許的,因為他們既是房主,又是村集體成員,翻建房子沒有絲毫問題,隻要事前向村裡申報,按照有關程序報批就行了。
第二個途徑,就是在繼承這個房産的時候,如果依法有繼承權的還有親人,那麼就采取共同繼承的方式,讓出一部分給其中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親人繼承,這樣,就可以以他(她)的名義申請翻建,你再付給一定的補償後,主要供你自己使用,這也是允許的。這就是所謂的讓出小利獲取大利(居住權和翻建權)的經典。
至于其他通過非正當途徑進行翻建,目前在農村也是可以操作的,但是那樣做本身存在着風險,一旦被舉報反映,你所有的花費都将打水漂。犯不着!
非農戶口翻建老家的房子不是一件簡單的問題,它涉及到嚴肅的法律問題,大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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