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一起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在河南省南陽市卧龍區法院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
我辦理電信電話卡至今
每月按時足額交納話費
已與電信公司形成服務合同關系
我要求公司提供四年通話記錄
公司隻提供了最近半年内的
作為提供服務的電信公司
未完整保存客戶通信信息
屬于未盡到職責
如保存而不提供
屬于侵犯了我的知情權
被告辯稱
根據國家信息産業部第36号
《電信服務規範》規定
“移動電話原始話費數據
及點到點短信業務收費詳單
原始數據保留期限至少為5個月”
原告要求提供四年通話記錄
不是我們不願提供
而是按照行業規定規範
我們保留用戶的相關數據為6個月
無法提供長達四年的通話記錄
故不存在違約和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作為電信公司用戶
有按規定或約定
獲取話費詳單的權利
雙方對查詢期限沒有合同約定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電信服務規範》規定
“原始數據保留期限至少為5個月”
且電信行業規範
保存電信通話記錄
最長時限為6個月
超過6個月數據會自動覆蓋
電信公司提供不了
四年通話記錄詳單
提供6個月的
原始話費數據查詢詳單
不違反規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等規定
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賦予每個公民合法權利
但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有邊界的
提醒大家
應正确行使權利
切莫“跨線越界”
如确需完整保存既往通信數據
機主應定期申請下載
但是,電信公司往往會保存幾年的通話記錄,在刑事偵查時一般都會提供給相關辦案部門。因此,電信公司實際保存通訊記錄而不提供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值得深思!近年來,有多起電信公司不配合法院調查取證而被罰款:
人民網武漢8月3日電 昨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衆号發布的一則消息引起了網友的注意。利川市法院稱,因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拒絕法院調取因工墜亡者的通話記錄,決定對其罰款50萬元。
利川市法院表示,在審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死者孫某在為被告李某噴外牆漆的過程中,不慎從五樓墜落摔傷,因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及衆多目擊者稱死者在摔落前曾與他人通話,情緒比較激動,被告遂向法院申請調取死者摔落前的通話記錄,以此證明死者存在重大過失。
依據被告的申請,為查明案情,辦案人員于8月1日前往利川移動公司調查取證,在與該公司綜合部信息查詢負責人唐某多次交涉中,唐某均以《電信條例》等部門規章、内部規定,上級部門不批準等為由,拒絕法院調查取證,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話記錄。
8月2日,法院傳喚唐某再次向其說明拒絕調查取證将面臨的法律後果,但唐某到庭後仍未認識到拒不配合法院查詢的錯誤。
為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利川市法院依法對利川移動公司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處罰,對利川移動公司綜合部信息查詢負責人唐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處罰。
利川市法院表示,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神聖的法律不容許踐踏,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都不能拒絕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對抗法律的權威,否則,終将受到法律的嚴懲。(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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