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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8-17 07:12:39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1

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準《民用建築通用規範》為國家标準,編号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原《标準》無建築面積的規定,主要規定依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後簡稱“面積計算規範”)。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标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緻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則《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同樣,在本規範約束的範圍。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2

一、《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條文說明3.0.1 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内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範圍内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标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請教《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中,以下幾個關于建築面積的理解。(1)對于3.0.1條款中,“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各計算。”的定義,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築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的數值?(2)對于(1)中的“建築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如果這棟樓為N标準層,并且每層的建築戶型設計是完全相同。那麼,每一層樓分攤的基底面積是不是應該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義的建築面積?(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内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台在主體結構内”,與陽台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

2021-09-23 回複:

1.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面積不能夠等同于基底面積;

2.《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中沒有關于面積分攤的規定;

3.主體結構内陽台與陽台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

可以看到:

1、建築面積的由原來的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表述“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調整為新規範表述“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明确總建築面積按地上和地下建築面積之和計算。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3

二、關于陽台建築面積: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标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緻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約束的範圍。

可以看到:

關于陽台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已經發生改變,單看3.1.5條表述為“圍護設施”,後款表述為“陽台封閉”情形,實則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陽台封閉”的狀态、時點認定又将成為争議焦點。但,值得注意的是與房産測量規範進行了有效銜接。

《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3.0.21 在主體結構内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條文說明3.0.21 建築物的陽台,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别計算建築面積。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

(3)在3.0.21條款中,“在主體結構内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此定義中的“陽台在主體結構内”,與陽台是否被封閉,是否有關?

2021-09-23 回複:3.主體結構内陽台與陽台是否封閉沒有直接關系。

而行業内知道的《房産測量規範GB/T17986-2000》,規定陽台就是按封閉狀态來計算。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4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5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6

同時,還應繼承《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對于“圍護結構”、“圍護設施”的定義: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杆、欄闆等圍擋。

三、關于室外設計地坪: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标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緻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約束的範圍。

可以看到:

3.1.3條首次将“室外設計地坪”作為,衡量地上與地下的分界,表述為“室外設計地坪”情形,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室外地坪”的錯層設計、時點認定又将成為争議焦點。

《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2的房間。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7

四、關于不應計算建築面積情形: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标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緻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約束的範圍。

可以看到:《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8

《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内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遊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闆(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台與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台與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條文說明3.0.27 本條規定了不計算建築面積的項目:

1 本款指的是依附于建築物外牆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與陽台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闆(箱)等設備平台部件

2 騎樓見圖11,過街樓見圖12;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9

3 本款指的是影劇院的舞台及為舞台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挂幕布、布置燈光及布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台等構件設施;

5 建築物内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築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内構築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築面積;

6 附牆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7 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于消防的樓梯,則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是建築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則需要按本規範第3.0.20條計算建築面積。

五、關于結構層高小于2.20m的建築空間

其中:對應《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哪些年出了(建築面積計算有新規定)10

3.1.6第一款:結構層高小于2.20m的建築空間,列為不應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标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緻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約束的範圍。

對應條文《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3.01、3.02、3.03、3.04、3.05,均有有關結構層高以2.20米為分界的規定,且普遍明确:“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應視為作廢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内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3.0.3 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内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來源:住建部、規劃人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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