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說一說關于養老金補繳的相關話題。關于養老金的補繳,一直以來都是各位在職人員,退休人員非常關注的話題。因為有些時候我們會因為各種情況沒辦法繳納到養老金規定的最低年限。但是臨近退休我們也想取養老金,所以就會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段對養老金進行一次性補繳來達成條件。不過現如今養老金補繳已經越來越難了。我國在2016年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而在這個通知當中就明确規定了不得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将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有一些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納入到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對于那些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人員來說也是如此。雖說我國明确規定了養老金補繳越來越難,但是還是有幾種情況是允許補繳的,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第一種是單位欠繳養老保險的。我們在企業工作的過程當中,可能會遇到一些無良公司,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按照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隻要是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就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那麼勞動者就可以維權。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補繳養老保險的。因為這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如果大家有這樣的情況,那麼一定要及時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種情況是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雖說在通知當中明确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也不得已事後追捕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修訂要求的方式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去補繳,比如說在2020年還有今年國家都出台了相關政策,允許靈活就業人員補繳當年的養老保險。而今年關于靈活救援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則是可以在選擇停保後在12月底随時申請将今年停繳的養老保險費去補繳。畢竟靈活就業人員在經濟收入上是不穩定的,有些時候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沒辦法及時繳納,所以國家也會針對特殊情況做出一些特殊規定。
第三種情況就是社會法實施前建立個人賬戶特定人群的一次性補繳。大家都知道我國在實施《社會保險法》之前是沒有關于養老保險的實施細則的。在實施《社會保險法》之前,國家的規定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選擇繼續繳費。如果繼續繳費到60個月之後,養老保險繳費還不足15年,就可以一次性補繳到15年。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後,國家要求是逐月繼續繳費,也是為了保證制度的有效銜接。對于這些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已經參保繳費的人員,國家要求是可以延續老政策的,那就是在繳費60個月之後還不足15年就可以進行一次性的補繳。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一次性補繳。我國的養老保險一直是分為兩類,一個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個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雖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現如今不能夠再進行一次性補繳了,除非特殊情況,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是可以進行一次性補繳的。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及時去申請辦理。對于養老保險還是建議大家一定要按時繳納,多繳多得,長久多得,這樣對我們的晚年來說也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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