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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臨走時給了520萬分手費
承諾的分手費變空頭支票能讨要嗎2016年1月,黃念與王自吉經朋友介紹相識,情投意合的他們不久便确立了戀愛關系。2017年10月,相識一年有餘的兩人決定要攜手共度餘生,商定将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
然而幸福在2018年9月30日戛然而止,那天準新郎王自吉突然告訴準新娘黃念,心裡還有個人放不下,還想再去挽回一下……于是矛盾一發不可收拾,黃念拂袖而去。
10月1日晚,王自吉在叔叔等親屬陪同下,前往黃念家商量解決事宜。10月2日,王自吉出具欠條1份,内容為“今欠黃念分手費(青春損失、精神損失、婚禮采辦費等)共計50萬元整,大寫伍拾萬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為見證人在欠條上簽名。後因王自吉沒有向黃念支付任何費用,黃念向上海奉賢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不願履行給付補償款的承諾,法律亦不能強制其履行,但根據本案案情,原、被告在舉辦婚禮前一年已經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進行了籌備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禮,必然給原告帶來财産上的損失:如根據本地習俗,邀請親朋好友會贈送一些禮物、禮金;采購的食物、用品短時間内無法消耗可能過期、變質等,雖然原告未能提供具體損失的依據,但損失的存在顯而易見。
另外,被告在婚禮前夕的悔婚行為必然對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陰影,影響原告在較長一段時間内的生活軌迹。上海奉賢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0000元。目前該案已生效。(上海奉賢法院)
來源: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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