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近日,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知識産權局聯合印發了《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堅持曆史傳統與示範引領并重、保護促進與規範管理并舉,聚焦充分發揮老字号在消費促進、産業升級、文化引領、民族自信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對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的總體要求、基本條件、申報認定、動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規定和要求。《辦法》提出要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态管理機制,不斷完善中華老字号名錄,推動中華老字号順應市場機制、守正創新發展,引領帶動更多市場主體實現高質量發展,着力提振發展信心,加快品牌培育發展,促進形成強大國内市場,更好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附件:商務部等5部門關于印發《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文物、知識産權主管部門: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老字号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号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内大循環為主體、國内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文物局、知識産權局聯合制定了《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市場監管總局
文物局
知識産權局
2023年1月6日
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号創新發展的意見》,促進老字号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号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内大循環為主體、國内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老字号,是指曆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産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工作,會同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文物局、知識産權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将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内具有較強示範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中華老字号,将其所屬企業認定為中華老字号企業,建立中華老字号名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遵循“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優中擇優、動态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以企業為主體,創建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範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産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示範條件
第六條 中華老字号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産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中華老字号相一緻的字号,或與中華老字号相一緻的注冊商标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确且無争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産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内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華老字号名錄。
中華老字号申報和認定工作主要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已被認定為省級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業。
商務部将根據各地中華老字号和省級老字号數量,結合各地曆史文化、經濟發展等綜合情況,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薦的數量上限。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委托市級相關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推薦名單應當對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推薦意見并上報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按照不超過全國推薦總量80%的比例提出拟認定的中華老字号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對拟認定的中華老字号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商務部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商務部在接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複核。如存在較大争議,商務部可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列入中華老字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由商務部依據本辦法授予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權、頒發中華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條 中華老字号标識屬商務部标志,中華老字号企業可依據《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态管理
第十五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标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内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統向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号注冊商标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标發生轉讓的。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應按照中華老字号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後進行複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統公布複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應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統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季報年報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内進行上報)。
第十七條 商務部組織有關機構開展中華老字号日常監測,建立“紅綠燈”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中華老字号企業,分别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商務部組織有關機構建立創新發展評估模型,原則上每年對中華老字号企業進行評估,發布評估報告,并依據評估結果分别采取通報表揚、約談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在商務部中華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的;
(三)中華老字号标識、牌匾使用不符合《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産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商務部暫停其中華老字号标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商務部認為确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中華老字号标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内完成整改。
中華老字号企業整改完成後,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商務部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中華老字号标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商務部将其移出中華老字号名錄并收回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産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号注冊商标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知識産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老字号示範稱号的;
(五)被暫停中華老字号标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華老字号和中華老字号企業基本條件的。
商務部認為确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中華老字号名錄并收回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中華老字号開展複核。對複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中華老字号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中華老字号名錄、收回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作出暫停或收回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權、移出中華老字号名錄決定的,在商務部中華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統中通報并在商務部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中華老字号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内不得再次申報中華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省級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老字号知識産權、曆史網點、文化遺産的保護,為老字号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号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違反《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采取相關措施。
中華老字号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中華老字号标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中華老字号标識的相關産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中華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華老字号名義開展宣傳。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中華老字号标識或牌匾,違反《商标法》《反不正當競争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号,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複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商務部關于實施“振興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發〔2006〕171号)、《商務部關于印發“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規定的通知》(商改發〔2007〕137号)同時廢止。
附件: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老字号信譽,加強對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的管理,規範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商務部對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内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中華老字号标識适用于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号及中華老字号企業。未被認定為中華老字号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中華老字号标識和文字。
第五條 中華老字号标識屬商務部所有,由标準圖形和“中華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标識設有标準色3色、标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中華老字号”2色标識。中華老字号标識标準圖形、标準字體、标準色彩、标準組合詳見附。
第六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可以在相應産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華老字号标識。
第七條 中華老字号标識隻能用于與中華老字号相一緻的産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号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标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同時,應符合《商标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中華老字号标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标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中華老字号标識在印刷時,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标識的标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商務部統一制作和頒發中華老字号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僞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中華老字号牌匾不得複制。
第十二條 中華老字号牌匾應懸挂或放置于中華老字号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商務部移出中華老字号名錄并收回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商務部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中華老字号标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中華老字号标識;中華老字号牌匾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商務部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中華老字号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标人名義發生變更後,中華老字号标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随之變更,但須按照《中華老字号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規定報商務部備案。
附:中華老字号标識标準式樣
附1:标準圖形
附2:标準字體
附3:标準色彩
附4:标準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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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
編輯 曾佳佳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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