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夏天,當事人老張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兩歲的女子。半年後,女友的妹妹從河北打電話,說讓老張和女友一起去河北打工,多賺點錢。到河北後,老張燒鍋爐,女友給人做飯。可是,收入并不像想象中那麼可觀,兩人還經常鬧别扭。
回到東北老家後,女友整天悶悶不樂,還總是心事重重。為了哄女友開心,老張花兩萬多塊錢置辦了四金,還買了兩萬多塊錢的新衣服,另外,還幫女友還了三萬塊錢的欠債。老張前前後後一共給她花了八萬塊錢。
在這段黃昏戀中,老張始終是剃頭的擔子一頭熱。多次催女友登記,對方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在一起生活了13個月後,女友以去河北看妹妹為由,就再也沒回來。
老張還說,後來他才發現,自己的女友竟是别人的老婆,還沒離婚就跟自己過起了日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對此律師認為,老張可以向警方報案或者到法院提起訴訟要回三萬元還欠債的錢,另外,由于沒有結婚登記,置辦四金的錢也可以要求返還,至于兩人共同花銷的部分應該是拿不回來了。
聽了律師的建議,老張已經決定,到公安機關報案,并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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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看看新聞
編輯:劉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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