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條規定,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産勞動。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産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産技能,并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産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監獄裡的罪犯需要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産勞動,沒有工資,隻是給予适當的報酬。
我國監獄對罪犯組織生産勞動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過勞動生産矯正其不勞而獲的惡習,并培養其掌握生産技能,為出監後謀生創造條件,因此,屬于強迫性質,與社會企業等生産單位的性質截然不同,所以沒有工資,隻是按規定給予适當的報酬。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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