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标罪立案标準:
(1)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可以予以立案。
(2)冒他人注冊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标商品或者僞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标标識的,可以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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