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了财産保全措施的債權就被保全的财産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财産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判決生效後難以執行,而将執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提前到判決生效前實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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