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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6個月後強判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28 20:08:25

  沒有這個說法,隻是在訴訟離婚相關法律是有相關的規定,在第一次審判以後六個月内再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超過6個月後再次起訴,法院仍會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标準進行重新審查。隻有符合這一标準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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