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了辦 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相關内容,規範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 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 法》也開始施行。在《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銷售産生的債權, 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産權的許可使用等;出租産生的債權, 包括出租動産或不動産;提供服務産生的債權;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 動産收費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産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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