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協商要求退回,如果協商不一緻,可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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