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内将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緻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内,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适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内容難以達成一緻,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緻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将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将認購書中确認的條件,如價格、房号、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緻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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