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争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适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内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确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采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托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并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