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報案後,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機關經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屬于自己管轄範圍的,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騙公私财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标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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