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
1、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随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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