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公務員級别分為十五級。
2、國務院總理:一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3、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别。公務員職務與級别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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