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注冊資本可以變更。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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