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法制這兩個詞,乍一看起來似乎大同小異。事實上,二者具有本質的區别。
區别主要表現在:
(1)内涵的差異。法治表達的是法律運行的狀态、方式、程序和過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約公共權力與保障人權等基本原則;法制隻是“法律制度”的簡稱。
(2)價值取向的差異。法治強調人民主權(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法制則不預設價值取向。
(3)在與人治的關系上,法治明确地與人治相對立,有人治無法治,而法制可以與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4)在配套環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等環境,法制則可以在各種經院政治、文化體制中存在。可以說,法治是具有特别價值内涵的法制,即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為精神的法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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