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與業主權利并非完全一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租戶是物業的實際使用人。
2、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是指物業(産權)所有者。
3、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
4、從法律上講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物權法》明确規定了業主的權利: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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