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跨地區經營,應當按照國稅發[2008]28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财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10]39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彙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号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0年4月19号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國稅發[2008]28号、國稅函[2009]221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以及國稅函[2010]39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于建築行業的實際征管狀況,發布了國稅函[2010]156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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