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意金是可以退還的。誠意金也叫意向金,是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前,買方以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表明有意向購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但此時雙方并未就合同标的、價格、價款支付方式達成一緻意見,該誠意金并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如果自其後的協商中雙方未就主要合同條款達成一緻意見的,出賣人應該退還買方已支付的誠意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的規定,隻有定金才可以在因買受人的原因未履行義務時,出賣人予以沒收,其他任何形式的誠意金、意向金、認籌金在雙方未達成一緻意見的情形下,都應該退還。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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