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願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内),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内。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内,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後,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内。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餘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餘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申請時間段結束後申請人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申請人不再符合提取條件的
申請人連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對房産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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