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重整的申請主體:債務人或者債權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産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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