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2次判不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由此可知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官在判決離婚的時候,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2、非當事人本人自願結婚。
3、确因感情不和導緻離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4、一方過錯導緻夫妻感情破裂。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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