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确賦予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隻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了解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因此,對于檢察院不批捕的,受害人暫無申訴途徑,但是可以通過上訪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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