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規定供熱期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根據氣候變化,我公司将按市政府要求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時間,以具體公告時間為準。
2、按照臨沂市物價局(臨價格發【2015】111号文)的交費标準:“居民用熱價格為23元∕㎡(按套内建築面積計價),非居民用熱價格為34元∕㎡(按建築面積計價)”執行。
3、9月1日-10月20日;未按合同規定交費的,我公司保留對用戶停止供暖的權利,并于11月20日後每天加收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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