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對該員工采取勸說的方式,說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将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再次要說明公司的立場,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将沒有權利聘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隻能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最後,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說明該員工可能随時要走,那麼,晚走不如早走,為避免将來公司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建議公司盡早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建議公司在新職工入職時也要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好試用期等,對于不辦理入職手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建議不予聘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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